專業法拍屋投資客,處理此方面有下列兩項方式:
一.自行點交 如果研判債務人跑路,確定不會回來,就找公司10來人,除了幫忙搬運,還有清點造册,打包照相做證人任務;萬一人算不如天算,債務人竟然回來要東西,還聲稱有多貴重的留置物,此時10幾個人連留置物的合照,保證讓對方目瞪口呆。 二.法院點交 如果判斷債務人有回來可能,就得依法院點交程序,在三、四個月時間由法院來現場點交,配合法院安排管區警察,現場清點造册。 不論以上那種方法,清點造册後,法院將留置物點交我們保管;為了讓客戶能馬上交屋使用,我們不會將留置物放在房屋現場保管,而會搬運到我們公司貨櫃保管處存放。 然後,通知債務人來領取,通知不到,以對方戶籍聲請公示送達,登報通知;通知後未來領取,就聲請法院拍賣,再將拍賣款提存法院保管,就不管他來不來領了。 問題是這些東西幾乎是賣不掉的,所以我們必須承買下來,否則要保管至何年何月呢?買下這些無用東西,不是運至廢棄處丟掉,就是當場放火燒掉。 如果您與對方有達成協議書,拿了您5萬搬家費,到時卻找不到人,您確實可依協議內容,將這些留置物當廢棄物丟掉;重點是對方己人去樓空,是不是己斷水電,可在大門口留字條幾天,都亳無音訊,再會同多人前來搬遷留置物;萬一對方回來抗爭,協同搬遷的數人要當證人,證明當初無人在家的狀況。 假若對方還在出入這間房子,甚至委託第三人要求您寬限幾日交屋,雖然對方同意任您當廢棄物處理,但您不是法院,對方還没完全同意您交屋時,您不能自行進入。 曾有這一個類似案例,拍定人依交屋期限,來到房屋現場,發現無人在家,但屋內有不少留置物。 拍定人以對方己書面同意當廢棄物處理,就通知搬家公司,費了大把勁,快搬完之前,債務人突然回來,要求寬限三天及把東西搬回屋內。 拍定人不甘心忙了半天,堅持要先搬至別處;此時債務人直接向管區報案,案子被檢察官起訴,最後到高等法院雙方和解,拍定人賠償60萬台幣才脫身;官司纏訟一年左右,當初一念之差,弄得心力交疲,可真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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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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