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貸款,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貸款,未保存登記建物是什麼,未保存登記建物可以貸款嗎,建物未保存登記如何補登,沒有辦保存登記的建物沒有權狀如何辦理過戶,建物未保存登記拆除,未保存登記建物如何辦理保存登記,未保存登記建物買賣,未保存登記建物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查封 以上問題找蘇代書0931331166
許多很多老房子當時蓋好之後可能是因為為了節稅或是其他原因沒到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未取得房子所有權狀,僅有土地權狀未有建物權狀俗稱為『 未保存登記建物 』也就是未辦理俗稱的”保存登記”。
我國關於土地、房屋的產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除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外,是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不動產,如果未經登記是不會發生產權移轉的效力(參民法第758條、第759條)。
而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不符合建築法規而無法辦理登記,但在私法上,仍是受法律保障的財產權之一,所以法院在實務上認為該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不能移轉,但仍發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的效力,而使買受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大致可分成兩種,其一是程序違建,未登記之合法建物,只要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補登記並補辦程序,仍然可取得權狀;其二是真的違建,所以也没辦法向地政機關登記。
我國關於土地、房屋的產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除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外,是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不動產,如果未經登記是不會發生產權移轉的效力(參民法第758條、第759條)。
而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不符合建築法規而無法辦理登記,但在私法上,仍是受法律保障的財產權之一,所以法院在實務上認為該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不能移轉,但仍發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的效力,而使買受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大致可分成兩種,其一是程序違建,未登記之合法建物,只要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補登記並補辦程序,仍然可取得權狀;其二是真的違建,所以也没辦法向地政機關登記。
未保存登記建物可以辦房屋貸款嗎??未保存登記建物 要辦房屋貸款,在市場上也僅有少數銀行會承做,因擔保價值性薄弱要順利核准也需借款人完全無負債有穩定財力提供,這是銀行風險平衡性問題若建物的條件非穩定就需人的條件有優勢,建物座落區段為勘估基礎關鍵,可提供房屋地址、地號、建材結構狀況評估承做可能性與可貸額度。
需注意查閱有無權利問題影響如以有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權』與產權有無佔用他人土地延伸性糾紛。部份銀行因房屋可能已經折舊到沒有價值了,所以會直接估土地的價值來當貸款額度的依據。
未保存登記建物辦房屋貸款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需注意查閱有無權利問題影響如以有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權』與產權有無佔用他人土地延伸性糾紛。部份銀行因房屋可能已經折舊到沒有價值了,所以會直接估土地的價值來當貸款額度的依據。
未保存登記建物辦房屋貸款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房屋稅籍證明(至稅捐機關申請)
- 雙證件
- 收入及財力證明(薪轉存摺近6個月的出入明細)
- 繳納水費憑證(最近一期的水費單)
- 繳納電費憑證(最近一期的電費單)
- 1.基本上自有房屋或土地就能核貸了(不限坪數屋齡)。
- 2.持分、未保存登記也可辦理, 小白、瑕疵、協商、待業、負債過高等皆不影響承做。
- 3.公寓、透天、大樓、未保存登記、商辦、飯店、廠房當天送件當天審核。
- 4.不分縣市,不限坪數,不限地目、持分、全省不分區域皆可承辦。
其實在實務上已經跟既存違建差不多了~~拆除有難度~~又不能就地合法
很多老房子都這樣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是指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是地政機關未辦理登記,未取得房子所有權狀,俗稱違章增建物。
可分成兩種,其一為程序違建,只要補辦程序,即可取得權狀,其二為實質違建,没辦法向地政機關登記。
實務上是很少被拆~~但是不知道何時他會拆~~或是說也有機會依你佔用情形取得土地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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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第2、3項規定如下: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民國五、六十年代一般民眾對建物辨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不重視,甚至認為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跟貸款有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因此,惟有要貸款、出售時才會想到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然而,時空背景的變遷,現在一般民眾觀念已改變,祗要是自己的房屋均會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確保產權外,更證明該房屋是一合法建物。早期,因上述原因而未即時辨理登記之建物,因時間久遠資料保存不易,造成日後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之困擾。
很多老房子都這樣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是指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是地政機關未辦理登記,未取得房子所有權狀,俗稱違章增建物。
可分成兩種,其一為程序違建,只要補辦程序,即可取得權狀,其二為實質違建,没辦法向地政機關登記。
實務上是很少被拆~~但是不知道何時他會拆~~或是說也有機會依你佔用情形取得土地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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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第2、3項規定如下: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民國五、六十年代一般民眾對建物辨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不重視,甚至認為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跟貸款有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因此,惟有要貸款、出售時才會想到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然而,時空背景的變遷,現在一般民眾觀念已改變,祗要是自己的房屋均會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確保產權外,更證明該房屋是一合法建物。早期,因上述原因而未即時辨理登記之建物,因時間久遠資料保存不易,造成日後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之困擾。